
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二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冯某驾驶湘JD91*88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4年04月22日,冯某驾驶的湘JD91*88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。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冯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4年04月24日对驾驶员冯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熊某驾驶湘JD36*58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4年04月24日,熊某驾驶的湘JD36*58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。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熊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4年04月26日对驾驶员熊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一审 黄学丽
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
三审 张智峰
责编:彭炼
来源:汉寿县交通运输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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